关于艺术品进口清关的规定
为加强对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、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,促进中外文化交流,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,现将艺术品进口清关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1.艺术品,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、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,包括绘画、书法、雕塑、摄影、装置等作品,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,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。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艺术产品,不包括文物。
2.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,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。
3.本规定所称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,是指以销售、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,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。
4.本规定所称艺术品进出口单位,是指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,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。
4.国家鼓励进口和出口有利于传播世界优秀文化艺术、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思想、道德、文化、欣赏水平的艺术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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